廣東鋼結構公司說鋼結構是由鋼制材料組成的結構,是主要的建筑結構類型之一。結構主要由型鋼和鋼板等制成的鋼梁、鋼柱、鋼桁架等構件組成,并采用硅烷化、純錳磷化、水洗烘干、鍍鋅等除銹防銹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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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鋼結構經可靠性鑒定確認需要加固時,應根據鑒定結論并結合產權人提出的要求,按標準規定進行加固設計。加固設計的范圍,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獨立區段確定,也可按指定的結構、構件或連接確定,但均應考慮該結構的整體穩固性。
2、加固后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根據結構破壞后果的嚴重性、結構的重要性和加固設計使用年限,由產權人與設計方按實際情況共同商定。
3、鋼結構的加固設計,應與實際施工方法緊密結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新增構件及部件與原結構連接可靠,新增截面與原截面結合牢固,形成整體共同工作;并不應對未加固部分,以及相關的結構、構件和地基基礎造成不利的影響。
4、對高溫、高濕、低溫、凍融、化學腐蝕、振動、溫度應力、收縮應力、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影響因素引起的原結構損壞,應在加固設計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對策,并應按設計規定的順序進行治理和加固。
5、鋼結構的加固設計,應綜合考慮其技術經濟效果,不應加固適修性很差的結構,且不應導致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換。
6、對加固過程中可能出現傾斜、失穩、過大變形或坍塌的鋼結構,應在加固設計文件中提出有效的臨時性安全措施。
7、鋼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應由產權人和設計單位共同商定;
(2)當結構的加固材料中使用結構膠粘劑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時,其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慮;當產權人要求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為50年時,其所使用的膠和聚合物的粘結性能,應通過耐長期應力作用能力的檢驗;
(3)使用年限到期后,當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
(4)對使用膠粘方法或摻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結構、構件,尚應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檢查的時間間隔可由設計單位確定,但第一次檢查時間不應遲于10年;
(5)當為局部加固時,應考慮原建筑物剩余設計使用年限對結構加固后設計使用年限的影響;
(6)在鋼結構加固設計文件中,應注明該結構加固后的設計使用年限。
8、設計應明確結構加固后的用途和使用環境,在加固設計使用年限內,未經技術鑒定或設計許可,不得改變加固后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